家庭暴力求助与支持系统--——以台湾家庭暴力防治为例

作者:张忆纯 2012-03-05

 每位受暴妇女都有不一样的故事。受暴妇女在长期遭受暴力对待下,不仅身体受到伤害,也会渐渐失去尊严与自信。妇女受暴后产生的反应包括:极能忍受挫折与痛苦、有身心症状、经济上的依赖、情绪上的依赖、自我意识低落、社会孤立与隔离、自我原谅施暴者的行为并自责,致使她们消极地只求伤害能降到最低程度,受制于施暴者的控制;即使有些妇女曾有求助意念,然而在屡次救援无效后,会更加陷入无助而放弃反抗。

 

 家庭暴力防治需要社会支持体系

 家庭暴力的成因各不相同,受暴后的求助历程及方式也随着每一个妇女不同的背景、不同的认知及不同的资源而有差异;求助使用的路径,也与受暴者所遭遇暴力时间的长短、问题需求相关。台湾研究指出受暴妇女求助对象依序为婆家亲人、娘家亲人、警察、社会服务机构、法律单位与重返社会服务机构,75%的受暴者第一次求助的对象通常为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除了受“家丑不外扬的观念”所抑制,也因其仍期望存续婚姻与维持家庭的完整,而迟迟未向外界求助。但这样往往无法终止受暴,随着暴力不断循环及愈益严重,直到已非受暴妇女本身资源与方法可以应付暴力问题,方开始尝试向外求助,而更多的案例则是在不得不就医或被亲友发现后才获得协助,亦即受暴妇女往往是被动的受助。

 

 西方研究证实家庭暴力防治与社会支持有关,包括医疗、社工、教育、警政及司法与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同时介入,能有效抑制暴力并改善问题。社会支持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非正式的资源网络,包含亲友、社区、同事等个人所拥有的系统;另一部分为正式体系的服务资源,包含社会服务机构与政府单位。支持的形式则可分为工具性支持(实质的协助或解决问题的行动等)与情感性支持(情绪支持、关怀、尊重等)等,有效的支持能够使受暴妇女获得正向经验,并且协助家庭缓冲问题,避免家庭压力成为家庭危机。妇女从这两个系统中所获得的协助不尽相同,但对于协助受暴者脱离暴力都有相当程度的影响。由于受暴妇女所拥有的个人系统往往有“资源欠缺”、“资源无效”或“资源障碍”等困境,因此正式系统更显得重要。西方国家在建构正式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时,多朝网络服务的方向规划,台湾亦是由跨专业团队共同协助受暴者,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行政单位需结合社政、警政、卫生、医疗、司法、教育以及就业等等相关单位,形成一个兼具保护、辅导、追踪、维权的跨专业服务网络,以协助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并防止家庭暴力事件之发生。

 

 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网络

 目前,台湾家庭暴力防治网络之功能与服务内容包括:

 

 ——社政单位功能与服务

 1.危机处理:包括 24 小时电话服务(113专线)、庇护服务、陪同就医及报警、危险程度评估、关怀辅导等。

 

 2.处遇(treatment)与服务:由专业社工人员提供会谈、评估、追踪辅导、家庭访视等服务,并结合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提供协助。

 

 3.建构网络与资源转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不仅肩负危机处理功能,也兼具连接资源与各网络单位、服务转介之功能,以回应受暴者各项需求。

 

 4.专业训练:定期或经常性地举办家庭暴力防治专业知能与技术教育训练,以回应多元化且繁杂性之问题。

 

 5.社会教育与倡导:教育与倡导社会大众,改变对受害者不正确的价值观与想法,倡导两性平权观念,并宣传家庭暴力防治服务内涵,鼓励通报及求助。


——警政单位功能与服务

 1.司法协助:警察机关得为被害人“声请”保护令,尤以紧急保护令的“声请”,能即时提供被害人司法上的保护。

 

 2.被害人保护:如保护被害人及子女至庇护所或医疗处所、逮捕施暴现行犯、危机事件现场处理、家庭访查与制约施暴者等。

 

 3.执行保护令:包括保护被害人至住所并确保其安全取得个人必需品、要求施暴者迁出或远离、告知被害人应行使之权利及服务措施等。

 

 ——医疗单位功能与服务

 医疗单位除了行使医疗行为外,往往也是案件的发现者与通报者。许多受暴妇女到医院就诊时,并未说明伤口是由于家庭暴力造成,医疗人员对可疑的个案需予以询问与协助。且受暴者遭受各种身心伤害,需要医疗单位提供各科会诊,一位家暴受害者,可能需要急诊室、社工室、妇科、精神科、外科、骨科等整合服务。另外,在被害人的心理辅导、精神治疗与施暴者的治疗辅导中,也需要医疗单位的专业服务与人力投入。

 

 ——司法单位的功能与服务

 家庭案件涉及民刑事的司法程序或诉讼者众多,包括保护令“声请”或延长、延长安置裁定、监护权改订、诉请离婚判决、伤害告诉、恐吓告诉等,而目前在台湾司法体系中已成立了家事法庭,由专责法官受理保护令之“声请”,以迅速审理及核发保护令,并提供被害人安全出入、隔离审讯与社工陪同出庭等协助。

 

 ——教育单位的功能与服务

 学校老师扮演重要的角色,受暴儿童或受暴妇女常常由接触密切的校方发现。此外,当儿童被安置或与受暴妇女离家后,往往需安排至另一所学校,教育单位需协助办理秘密转学服务,并协助儿童适应新学校的生活以及提供咨询辅导。

 

 ——就业单位的功能与服务

 由于经济问题为受暴妇女能否自立之重要因素,就业单位会接受社工人员之转介,为被害人进行职业介绍、就业辅导、职业训练等,协助被害人优先取得工作机会并协助保密就业地点。

 

 总之,受暴妇女所遭受的伤害各不相同,要解决其问题与需求,非仅靠单一组织即能提供完善协助,需要跨专业领域合作,建构良好横向联系及垂直整合服务,以改善受暴妇女及其家庭成员身心状况,为终止暴力、家庭和谐共同努力。

 

 (作者为台湾映晟社会工作师事务所负责人、玄奘大学社会福利学系讲师,现为北京大学在读博士 张忆纯)


 编辑:a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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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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