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花开NO.1| 防熟人性侵,建立三个意识

作者:春姑娘 2025-04-25

开栏语


春风应激干预服务中心发起于2005年中国大陆首个预防性侵害、援助遭遇者公益项目“春风计划”,20年来专注于预防性侵及心理应激干预公益工作,积累了大量的遭遇者心理援助的实践经验。春风秉持“化解创伤、愈心育人”的使命,结合2025年两会中“防性侵”为重点议题、未成年人性侵问题仍严峻的情况,特设“守护花开”栏目,继续以普及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知识为长期任务,以期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守护未成年健康安全成长!

















近期,春风关注到两则令人震惊的教育界丑恶性侵事件。一是,2025年1月17日,广西百色高中时遭遇老师性侵、多年走不出阴影的女孩符瑶(化名)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年仅22岁。东方卫视(看看新闻《叩问隐秘的性侵害》)实地采访多方,做出专题节目深度报道。二是,发生在深圳本地的某高中,数学老师俞某在2015年至2018年对一名在校女学生多次引诱、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以“恋爱”之名,对她进行了长达数年的精神控制。两则性侵事件都是“熟人性侵”,以“师生爱”之名多次实施侵害,导致受害人严重抑郁。首期我们就热点事件,谈谈如何预防熟人性侵。












 01

什么是熟人性侵?

熟人性侵指的是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间具有某种关系或是在生活圈范围内有交集的人,比如亲戚、朋友、老师、同学、邻居、父母的朋友、网友等,在交往过程中,施害者通过控制、威胁、诱骗等手段实施性侵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施害者通常拥有对受害者的信任和接近距离,并利用心理上的优势,为实施性侵提供机会。据《中国儿童防性侵十年观察(2013-2023)》显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不下,甚至超过八成。熟人性侵的高成功率、高隐蔽性和难定性的特征,成为熟人性侵高发的因素。












 02

未成年人应如何

预防“熟人性侵”?


建立危机意识,学会识别危险信号

第一,结伴行动不落单。尽量和朋友、同学结伴而行,不在别人家留宿,避免单独与熟人进行会面,保持警惕。

第二,小恩小惠不能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贪图小便宜接受他人的食物饮料或者财物,不参与令自己感到不舒服的游戏,防止掉入熟人设下的圈套。

第三,不良信息不接触。要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看令自己不舒服的图片、视频,不借用家长的微信、抖音等社交软件进行交友等。


建立界限意识,学会拒绝不安全接触

把握好人际交往的边界感,任何人不管以任何理由碰触我们的隐私部位或对我们实施同隐私部位有关的言行,只要我们感到不舒服、尴尬或者害怕,都应该大胆拒绝,大胆说“不”!在侵害发生时第一时间说“不”,往往会制止侵害。

哪怕与同学朋友、亲戚、家人、老师等熟人也要保持安全的社交距离,要清晰明白自己的身体界限,跨越身体界限会感到不舒服,还容易发生危险。


建立法律意识,学会震慑熟人侵犯

预防熟人性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显示出自信心和强有力,给罪犯以不可欺负的威慑感。这点对于较大的孩子预防性侵非常重要。当熟人越界实施侵害时,可以法律震慑:1.亲吻、搂抱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视频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2.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其是否同意,也不论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其实施了猥亵、奸淫行为,都构成犯罪。3.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依法构成犯罪。(具体法律规定可见最后一部分“普法小课堂”)












 03

家长应如何预防

“熟人性侵”孩子?

建立和谐亲子关系,保持与孩子的良好沟通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道防线。家长要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时刻保持与孩子的良好沟通,知晓孩子的出行情况和交友范围,多关心孩子的身心变化,正确引导他们的性观念,发现异常及时沟通。

加强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早正确开展性安全教育,教会孩子知晓怎样应对性侵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教会孩子预防熟人性侵的基本知识和技巧,和熟人保持安全的社交距离。












 04

 遭遇熟人性侵害时

怎么办?


当遇到熟人性侵害时,学会“说不、会骗会跑、会留、会说”。

第一,“说不”,可以大喊:“不!我不喜欢你这样做!”

第二,“会骗会跑”,不要慌,要保持冷静,可以编理由骗熟人侵害者,一边想办法脱身,逃离现场,一边想办法与家人联系或拨打110报警,发出求救信号。

第三,“会留”,一旦不幸遭遇性侵,一定要留存证据,因为指证罪犯需要有证据支持,可以采取拍照、录音等方式进行,对于体液、毛发、皮屑、通信记录等证据进行保留。

第四,“会说”,遭遇熟人性侵后,若被威胁要保密,不管他/她是谁,都别听,一定要勇敢的把这件事告诉自己信任的人或者拨打110报警。












 05
普法课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一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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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辑:春红

 审校:Kitty

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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