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与家庭性侵案令人发指 未成年人多无反抗意识

作者:未知 2014-10-31

导语

 

 厦门大学最近不太平。在校长被副教授斥责“吃饭特权”,校长回击教授“学术造假”后,更恶劣的一起事件被曝光:先后有2名厦大考古系女生举报该系教授吴春明,声泪俱下控诉吴长期“诱奸”自己的“兽行”。然而,所谓“诱奸”背后被忽视、被扭曲的师生恋,更应该引人思考。

 

 所谓“诱奸”,暗含扭曲的师生恋

 

 1、大陆对于成年人合意性交,并没有所谓“诱奸”概念

 

 早在今年6月23日,就有一名厦大考古系学生汀洋,在微博上声讨考古系教授吴春明,在她发表的网帖《考古女学生防“兽”必读》中,把她与吴春明之间发生关系定义为“被引诱”。只是当时这样的爆料,并没有引发关注。

 

 在最近几日厦门大学是非不断的背景下,又有一名厦大考古系女生出来揭露吴春明,发表了一篇名为《对汀洋的声援——控诉厦门大学淫兽教师吴春明长期猥亵诱奸女学生》的博文,直接把吴春明和自己发生关系定义为“诱奸”。

 

 由于当事双方都是成年人,并且即使两个女学生自己,也没有说在当时是违背了意愿发生了关系,显然这不是强奸。但她们都几乎同时提到了“诱奸”这个说法,意思大概是,现在想起来,她们当时是被“花言巧语”、“赤裸裸的交易”所蒙蔽的。不过,所谓“诱奸”,在大陆地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如果放在中国台湾地区,情况则可能不一样。根据台湾地区刑法,“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顾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所谓口语化的“诱奸”(利用权势性交罪),并且即使把此案例放在台湾,“诱奸”能否成立还要具体看:1、谁主动,谁被动;2、学生的认知能力;3、获得的回报,是正常情况下不能获取的,还是正当利益。

 

 2、根据两位女学生的描述,她们和教授的关系不乏“师生恋”的成分

 

 两位举报吴春明“诱奸”的女生,提到了“甜言蜜语,诱导女生,而深陷其中的女生并不自知”、“(让她们)保持长时间的暧昧关系”、“幽会”、“利用女学生对老师的尊重和敬仰”这些语句。即使现在语气说得再激烈,也掩盖不住当时确实是有“情愫”发生的。

 

 这就像当年女博士常艳与原中央编译局局长衣俊卿的疯狂爱恋,你硬说当初两人彼此没有爱,旁人是不信的。

 

 不知是巧合还是吴春明教授只对学生下手,吴春明现在的妻子欧阳丽娟,当年是厦门大学人类学系的本科毕业生,而当年吴春明正是她的老师,这是一起成功转型、修成正果的师生恋。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千万别认为高校里面的师生恋只是单线条的女学生恋男老师。2012年,厦门大学年近30岁男研究生邹智文,自曝该校48岁的“守寡女教授”石正芳,色诱博士班学生上床。邹智文还称,为了与石正芳教授厮守,他不惜与妻子离婚,最后“惊觉自己只是她的玩物”。

 

 而中国大陆对师生恋却没有警惕

 

 1、很多人往往抱着“成其一段佳话”的心态

 

 很少有国人对师生恋敏感、反感,很多情况下,都不自觉地认为双方能突破身份阻碍、争取恋爱自由实为不易。

 

 比如,今年6月6日晚,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足球场上,一名市场营销大四学生,向恋爱三年的大学老师求婚,现场聚集了很多学生,最后男学生求婚成功。在网友评论中,不见有一条质疑一段3年“师生恋”的正当性,反而都在赞美“有情人终成眷属”。

 

 

 此求婚现场一片欢呼

 

 在所谓“师道尊严”的中国,这类消息频频见诸媒体,成为美谈。

 

 不仅民众、媒体如此认知“师生恋”,一些专家也持“佳话”论,如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尚重生就认为,“恋爱如果是出于自愿,是不存在身份问题的。历史上很多师生恋都成为了名人佳话,例如鲁迅和许广平。我认为师生恋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2、出了事后,反而苛责师生关系中的弱势一方

 

 在吴春明被曝光“诱奸”女学生后,中青报发表评论,认为“我们真的很好奇与不解的是,为何都读到博士了,年龄一般也得25岁及以上了,在保护自己上的心智成熟方面肯定不会是毫无反抗力的幼女,以及在明知导师意欲占她们的肉体便宜的情况下,却还是陷了进去。”“女博士生被博导潜规则了,她们显然不仅是有很大自我责任的,而且还有不小的道德问题,因为一个正派的、有自尊自爱的女人,是应该靠自己的真本事换取所需,而不应该靠出卖自己的色相与肉体换取所需的。”

 

 如此评论,显然忽视了老师和学生之间权力的不对等。

 

 3、破坏“佳话”,约束教师,才是国际共识

 

 禁止师生恋与美国女性反对性骚扰运动紧密相连。性骚扰的一个基本定义就是,有权力的一方利用自己的权力对没有权力的一方进行性挑逗或发生性关系。把这个定义运用到校园里就是“学生和教授之间永远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关系,只要他的职位给了他对她的权力。”

 

 基于此,1984年,哈佛大学颁布校规,禁止教授和其直接教授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这是美国高等学校第一个颁布的师生恋规则。后来这一规则逐渐扩大化,不再仅是禁止老师和直接教授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而是禁止一切师生之间的浪漫关系,现在美国几乎所有大学都有这个规则。2011年11月6日,台湾教育部宣布将“禁止师生恋”纳入教师聘用条款。

 

 如果师生之间,打定了主意偏要恋爱,往往都是以制约教师为处理方式,如台湾地区规定,如果是单一硕博士生与指导老师之间发生恋情,老师就应立即停止指导关系;如果是一对多教学,问题更严重,老师须主动向学校报告,惩治措施由各校订定。

 

 权力不对等的地方,就不该有恋爱自由

 

 1、类似师生恋这类关系,核心问题不在性,而在于权力

 

 禁止师生恋的根本原因在于老师和学生之间权力的不平等。如果允许师生恋,有权力的老师可能会滥用权力,对学生进行性胁迫,即使没有胁迫,学生也可能基于老师拥有的这个权力,主动想和老师维持浪漫关系。

 

 在吴春明“诱奸”案例中,这个特点体现得淋漓尽致。如汀洋写到“所有的考古学生都面临着发表文章、毕业找工作或保研保博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考古女生们的死穴。”

 

 而“双方真正同意”的两性关系,在权力不平等的人之间是很难存在的。这种权力极不对等的情况下,急缺自由恋爱最需要的“独立人格”。按照此理,不仅老师和学生,医生和病人、主编和记者、正式工和所带实习生等等均不应该搞在一起。

 

 2、这不仅是对弱势方的保护,也是对强势方保护

 

 严禁师生恋对学生(弱势方)的保护不言而喻,同时,这也是对教师(强势方)的爱护。本是“两厢情愿”的师生恋,一旦发生感情纠葛,劣势一方的学生可能会出于报复的目的状告老师。据美国加州教师协会统计,从1992到1998年,加州共发生34起学生因与老师感情破裂而伪报老师性骚扰的案例。

 

 而师生恋背景下的性骚扰判定很难,往往会给查处带来特别高的成本,所以权衡之下,一刀切断师生恋这类关系带来的种种麻烦很有必要。

 

 中国高校师生间权力不对等更甚,却对“恋爱自由”保护有加

 

 1、国内高校的学术腐败加剧了师生间的权力失衡,更可拿来寻租

 

 中国高校的学术腐败,主要有三点:1,学术造假;2,无偿占有研究生、博士生的劳动;3,科研经费使用不当。这三点,都在加剧本来就失衡的师生关系。

 

 在吴春明被举报的事例中,厦大考古系女生就提到了“淫兽教师经常挑选性格温顺的外地女学生下手,首先会指派一大堆杂事让其跑腿,伺机找缘由严厉批评,如果女学生很顺服,事后就会在众人面前大肆表扬,恩威并重。”这是无偿占有研究生、博士生的劳动。

 

 另一位厦大考古女生还提到,“吴春明教授常用的幽会地点是位于明发广场附近的梅园酒店。吴春明在梅园酒店的消费均由他自己的科研经费承担,对报账学生解释为亲戚来厦门住宿所产生的费用。”这不仅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而是涉及职务犯罪,把用于科研的钱用去了和女学生开房。

 

 另外,正是由于高校学术造假之风非常严重,教授不仅用此为自己服务,也给替学生走后门(寻租)创造了便利条件,“厦大考古专业,成了吴春明私人财产”、“吴春明可以给推荐发表论文或保研”,这些均说明,在学术腐败横行的地方,教授有更多机会寻租手上的权力,不管寻租的是钱财还是美色。

 

 2、很多企业都认识到了“权力不等,不能恋爱”,中国高校却不加限制

 

 时至今日,中国的很多企业都有类似“上司和下属不能恋爱”的规制,虽然这类关系往往是地下情,但如若被发现或者想要公开,肯定是有一个人要辞职离开的。但在中国的高校,对“师生恋”作出明文限制的非常少,仅武汉科技大学要求辅导员签《学生管理教育承诺书》,“不以任何理由与学生谈恋爱或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

 

 高校“明文限制”师生恋,只此一例,况且不是校规,是“承诺书”,不针对全部老师,只针对辅导员。

来源: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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