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规定节选 (隐藏)

作者:春姑娘 2008-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严禁卖淫、嫖娼。严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禁止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在任何场所用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条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禁止利用职务从属关系、监护或者教养关系,对妇女进行侮辱、猥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禁止雇用、容留、介绍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利用职务关系,雇佣关系、监护关系等猥亵、侮辱妇女。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或搜查妇女身体。禁止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妇女。禁止打骂虐待妇性家庭成员。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受害妇女可以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行为人单位、司法部门投诉。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春风心理应激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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