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性侵害规制之法律现状

作者:紫霜 2011-06-15

 一、立法现状及不足

 从形式上看,我国在刑事、行政处罚、民事三方面的立法对性侵犯问题均有所涉及,形成了规制性侵害行为的法律框架。刑事方面体现在《刑法》关于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规定;行政处罚方面,《治安处罚法》对“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猥亵智力残疾人及精神病人”等行为均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方法。民事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尽管我国法律在刑事、行政处罚、民事三方面对性侵害问题均有所规定,但这些法律内容尤其是民事方面的规定并不详细,我国公民遭受性侵害后若想从民事途径得到救济,法院只能通过《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权”和“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定来给予保护,受害者无法得到充分、有针对性的法救济。另外,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我国法律在残疾人受性侵害问题上尚无特别规定,残疾人在遭受性侵害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弱于普通人,而其所受的保护却与普通人无异。《残疾人保障法》作为残疾人特殊保护法在性侵害问题上也无相关规定。在立法方面,我国应加强性侵害残疾人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残疾人的性权利得到特殊保护。

 

 二、相关法规

 刑法

 【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编译:Ava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春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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