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服务”与男性性权利保护

作者:金泽刚 2012-08-27

男童和男性的性权利同样需要法律保护,这也是我国刑法平等原则应当蕴涵的价值观。

                                                        ——题记

 据媒体报道,家住陕西咸阳的陈女士一家和朋友一家,进某洗浴广场洗浴。当两家人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却被告知,陈女士于1999年出生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了由技师提供的“性服务”,浴场要求陈女士为鹏鹏消费的198元买单。在得到浴场女技师确实为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的答复,以及儿子的认可后,愤怒的陈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几天之后,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组成专案组,对该浴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这则包含浴场、性侵犯、卖淫等时下关键词的新闻立即引发各路关注,但在笔者看来,这恐怕不是一起一般性治安“违法违规”案件。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事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务及卖淫行为。由于鹏鹏不满14周岁,是一个缺乏足够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他并不构成嫖娼的主体,相反,他还是这起卖淫案的受害者。问题是,像鹏鹏这样男童受到性侵犯的案例在我国已非个别现象。


 2006年,中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起了一次针对儿童的暴力调查,其数据显示,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正在上升且非常接近。在媒体报道的事件中,最为愤怒的无疑是家长们,他们强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法律又该如何追究呢?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男性针对妇女的犯罪,对男性儿童实施性侵犯的,只适用刑法规定的猥亵儿童罪一个罪名。某知名歌手就曾因猥亵儿童于2002年和2011年两次被判该罪。针对非男性儿童实施性侵犯的,不能适用该罪,如果因猥亵行为造成伤害的,则可定故意伤害罪。如不久前,北京某公司42岁男保安深夜将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但定故意伤害罪需要以伤情鉴定为依据,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能定罪处罚。


 实际上,我们知道,与身体受害相比,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对其心灵的创伤可能远远大过身体伤害,甚至影响今后的整个人生。所以,即使定故意伤害等其他牵连罪名,法律适用还是没有“瞄准”罪行,也与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


 有意思的是,与以上事件相比,近年来,另一类保护女童权益的事件和相关法律则处于持续激烈的讨论中,争论的核心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贵州、浙江、福建、河南等地发生的多起嫖宿幼女案引起国人一片声讨。将嫖宿幼女罪一并纳入强奸罪的呼声几乎占压倒性优势。而实际上,这两类事件十分雷同,比较其中的典型事件,无非一边是男干部(或者男老师)另一边是女老师;一边是幼女另一边是男童;一边是干部花钱找乐,另一边是老师美色勾人。两类事件在“性”质上基本相同,除非承认男人和女人有本质的差异。如今,男干部(或者男老师)骗幼女去陪夜引来责骂与“严打”,但是女老师(或者其他人)拉男童去过夜则只是法律的边角料。法律天平之倾斜令人担忧。


 再来比较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罪不包括“强奸”男性(包括男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保护对象限于妇女(包括幼女),而把男性包括男童排除在外;而猥亵儿童罪,既包括男童也包括对女童的猥亵。可见,从保护范围和惩罚力度看,猥亵儿童罪对男童的保护,远远比不上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女童的保护,两种同质的性侵害行为,在法律保护方面却呈现出如此巨大的差异,不仅有悖法理,而且,也背离了我国刑法平等保护法益的原则精神。


 不过,要把保护男童的性权利置于与保护女童同等的地位,除了在法律上区别侮辱、猥亵与强奸之外,最重要的是把男性与女性一样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围。这也是一个亟待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的刑法变革情况看,在二十世纪的最后而二十年,许多国家都修改了只保护女性的强奸罪的定义,增加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如德、法两国分别于1998年和1994年将刑法典中强奸罪的对象由“强迫妇女”改为“强迫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不把强奸的对象限制为女性。在美国,许多州均采取广泛强奸定义,对未成年男童实施性侵犯,将遭到强奸和鸡奸儿童罪起诉。多年来,美国妇女权利组织和同性恋权益维护组织一直向联邦政府施压,要求扩大联邦法律中强奸的定义。今年年初,美国联邦政府终于首度把男性列入强奸案件的受害人。这是美国八十多年来首次对强奸定义作重大修改。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同等保护男女的性权利已成世界趋势。我国刑法如果继续维持现状,司法还会面临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尴尬。为此,我们应积极借鉴他国立法,尽早修改强奸罪的条款,以充分保障全体公民的性自由与性权利。


 最后,还有必要强调,本案对卖淫女的处罚,特别是追究当事浴场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则是有法可依的(涉嫌组织或者容留妇女卖淫罪),决不能因卖淫女外逃而不了了之。至于当事人鹏鹏,面对卖淫女的引诱,虽不能指望他能够足以抵挡,但一个13岁的男孩对性行为应该有一定的理解,对于与一个陌生女人发生性关系至少应该持怀疑和谨慎的态度。鹏鹏为什么会这么“随意”,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除了受外在不良因素影响外,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性教育不到位。我们的家长、学校,以及未成年人性教育制度无疑值得反思。


 采稿:小如      编辑:潇湘、Ava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来源:春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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