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立法面临取证之惑

作者:佚名 2006-10-27

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继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后,各地纷纷在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这让防止性骚扰不再停留在纸面上,而更具有了实际操作性。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构成性骚扰的一个最主要方面是受体的主观感受,而且许多性骚扰都发生在比较私密的范围内,这些行为将如何去取证和界定?

 

针对这一话题,我们与广大网友进行了QQ连线,以下是网友樊涛的观点:

 

 

樊涛:性骚扰的频繁发生是这个时代的痔疮。尤记得在大武汉的都市小报上,一到夏天,扑入眼球的性骚扰新闻不绝于眼,在公交这个场合,我自个都曾亲眼看见猥琐男的咸猪手相当的不厚道。可是在这个倍受传统文化洗礼的社会,女士们在郁闷的同时,多数还是选择了沉默。

 

今天传来了一个福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对此必须叫好,毕竟广大妇女同胞有了个申诉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法规的出台也给那些色心色胆双全的色狼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另外,草案中对于性骚扰的惩戒措施作出的规定:被骚扰者可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上海人大还对对公安、司法部门在性骚扰上的不作为制定了问责制度。可谓齐全。

 

只是我还有个疑问,MM们在电梯里、办公室里一旦猝不及防地遭到了流氓上司袭胸摸臀这样的尴尬事情,就算她鼓起勇气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她又如何取证?比如说,强奸罪这样的恶性事件可以通过精液、毛发等提取DNA指证犯罪嫌疑人,但是小打小闹的性骚扰怎么办?我相信,除了面子问题,很多女性也是考虑到这一点而没有大张旗鼓地去上诉。正如得了心脏病咱们可能去医院,但是小小感冒很多人就宁愿掐一掐得了,虽然都是病。

 

再比如此项草案所界定的“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都属于性骚扰。只是,一条短信或是一封email如何能作为证据来指证并确认为骚扰人所发?再如电话骚扰,一条通话纪录是明显形不通的,难道要女人们天天拿着录音设备做好预防?

 

这个草案体现了这个和谐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出发点,只是对于性骚扰立法这样的敏感话题,确实需要考虑到林林总总的情况。比如取证之惑,就需要加以完善,而不要让法规成为空中楼阁。

编辑:王锐

来源: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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