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性骚扰家庭暴力走开 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作者:高珊珊 本报记者 戴小花 2006-11-08

晨报讯 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严惩“性骚扰”、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11月2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武扬昨日对该草案进行了解读。

 就业中不得有性别歧视

张武扬介绍,草案围绕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补充了新的内容:

第一,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安排休养、疗养。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第三,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自定标准歧视妇女。

 明确提出严惩“性骚扰”

“性骚扰”是近年来女性尤其是职业女性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此次修订过程中引人关注的问题。

该草案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性骚扰受害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张武扬主任介绍说,草案还在法律责任中设定了处罚条款,司法、执法机关就可以有效使用国家强制力,阻止性骚扰行为的继续和升级,从而有效减少和降低妇女受到的侵害。

 家庭暴力取证不再难

家庭暴力近年来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呈较高的增长态势,妇女已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张武扬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配合,综合治理。因此,草案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并明确了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等问题,草案规定“经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请求,实施救助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可以提供有关情况证明。”

另据了解,草案还要求逐步提高妇女政治权利,具体规定了省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女代表候选人比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配备女性领导成员也提出原则要求;突出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妇女自身的法律救助途径等。

据悉,根据今年立法计划的安排,该办法草案将于近日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编辑:王锐)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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