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遭性骚扰 专家来指点

作者:记者 马培贵 实习生 李强 2006-11-19

心理专家分析骚扰者是为满足一己心理需求,法律人士称骚扰者侵犯他人生活安宁触犯了法律

 

核心提示

 

近日,多位年轻女性读者向本报反映,她们受到不同程度的电话及手机短信性骚扰。色情电话或短信骚扰是否超过了玩笑的范畴?骚扰者的心理动机又是什么?当面对骚扰时,市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记者就此采访法律专家和心理学权威人士,他们从专业角度提出了看法和建议。

 

女白领换工作逃避骚扰电话

 

20岁的王小姐曾有一份令人羡慕的高薪工作,10月20日深夜,一个莫名的电话打破了她的平静。王小姐回忆说,陌生电话由一个东北口音男子打来,对方似乎喝醉了酒,腔调轻浮对其进行言语性骚扰,内容极为粗俗下流。王小姐难以忍受,挂断电话后看了下手表,此时已是凌晨2点。

 

王小姐起初以为对方只是醉酒后打错电话,也没有报警,没想到第2天凌晨,该人再次打来电话,内容依旧是对王小姐进行骚扰。

 

王小姐的工作地点离家很远,经常加班,每天下班后几乎都是乘坐末班公交车或者出租车回家。连续10余天的骚扰电话,让她承受着很大的压力。王小姐的男朋友张先生曾尝试与对方沟通,但都因对方态度恶劣,破口大骂而无法进行。王小姐说,自己是做中介业务的,压力一直都很大,每天要处理很多人际交往。发生此事后,心情十分紧张,外出觉得没有安全感。为此,她辞掉以前的工作,换了份新工作,但月收入一下子少了近3000元。

 

10月30日,王小姐在男友的陪同下,向警方报案。但因为缺少证据,警方没有立案。面对缺乏证据的尴尬,张先生感叹:“如果当时用录音手段取证就好了,自己的法律意识还是薄弱了点,现在想起来确实有点遗憾。”

 

11月3日晚,记者拨通了女事主提供的骚扰者电话。一位男士接听了电话,该男子声称自己一直在使用该号码。当问及王小姐被骚扰的遭遇时,对方表示毫不知情。

 

心理专家:骚扰者是为满足心理需求

 

深圳市心理卫生协会胡赤怡秘书长认为,在此案例中,骚扰者选择深夜拨打电话对陌生人进行骚扰,这是以一种不良的方式缓解自己的压力和焦虑,排解孤独和寂寞。也可能是通过引起别人的惊慌失措,来满足自己某种畸形的快感。骚扰者以粗暴的态度终止对方希望沟通的尝试,是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支配欲和显示自己的支配能力,并以此补偿对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被支配的不满。胡赤怡认为,正确的处理方式有:A、利用高科技手段屏蔽掉所有陌生的呼入电话;B、夜间关掉或拔掉电话:C、夜间仅开通录音提示电话,提示重要事项要用手机联络;D、对骚扰电话接而不听,只做录音,留作证据。

同事短信性骚扰称是开玩笑

 

市民刘小姐遭遇同事短信骚扰长达两月之久,未曾向警方或家人求助,最后她不堪忍受,声称要“教训对方”,对方才停止骚扰。

 

刘小姐回忆说,两月前,她开始收到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色情信息骚扰,发短信的人对她指名道姓,似乎十分熟悉,很多短信内容都是女性身体器官露骨的描写,有的很淫秽,还涉及男女之事,让人难以接受。这引起了刘小姐的警觉,她便通过本单位的电话本进行查阅,发现短信都是通过同事金某的手机发出的。金某是单位的保安,今年刚满18岁。刘小姐说,金某还经常当面向她们讲色情笑话,并以此为乐。在此期间,刘小姐又陆续收到金某的多个骚扰短信,这些短信以色情笑话为主,刘小姐将其保留下来,以作为将来处理的证据。

   

刘小姐告诉记者,她曾当面跟金某交涉此事,明确告诉金某,自己不喜欢这样的玩笑。“但他当时嬉皮笑脸,根本不当回事”。最近一次被骚扰时,刘小姐回短信警告金某:“若再骚扰我,我就找人教训你!”记者问及“教训”指的什么。刘小姐有点不好意思地说:“就是找人打他一顿吧”。最后刘小姐也选择了换工作,离开原单位后,金某停止了骚扰。

 

11月3日晚,记者拨通金某的电话进行采访。金某称,他两周前已不再骚扰刘小姐。记者问他为什么这样做,金某闪烁其词,避而不谈。最后,金某还向记者保证,再也不会对刘小姐进行类似的骚扰。

 

心理专家:骚扰者实名骚扰是为性暗示

 

深圳市心理卫生协会胡赤怡秘书长在分析此案例时指出,金某采用短信息发送色情笑话骚扰同事,是采用间接方式表达对对方的关注或者性暗示,从而获得朦胧且弥散的性快感。金某的号码虽不被刘小姐知道,但其未曾向其他同事刻意隐瞒,本质上仍属同事间的实名骚扰。金某刚满18岁,正是性驱力最强的年龄,这一因素与其骚扰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刘小姐换工作后,金某即停止了骚扰。刘小姐的方式超出了骚扰者的预期,或者骚扰者没有获得预期的回报,自知无趣,所以停止。胡赤怡也认为,更换工作单位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最好的方式是:A、见到这个号码发来的短信,在阅读之前就立即删除掉,同时不告诉任何人。因为忽略、轻视或者漠视是最好的拒绝,而沉默可能是最佳的反抗方式;B、保留证据,向领导和司法机关举报;C、更换工作岗位是最后的选择。

 

律师观点:电话或短信性骚扰是违法行为

    

就电话或短信性骚扰的法律性质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张国瑞律师。

 

张国瑞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电话及黄色短信骚扰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宁,是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表现。但由于目前尚无专门的法规对不法短信做出规定,导致利用不良短信作案的案件不断上升。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关于性骚扰的3个法条来看,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而由法官自由裁量。目前,我国多个省市已经在具体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过程中,界定发送黄色短信构成性骚扰。有关法律问题解释也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对向多人发布黄色不良短信情节严重者,可视为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对朋友之间发送“黄色短信”只为搞笑、好玩等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以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马培贵 实习生李强)

 

 

 

( 编辑:Alice 包红)

来源:深圳特区报

来源:春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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