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告男上司“性骚扰” 索赔13万元

作者: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 陆婷婷 2007-01-29

   一位28岁女员工和上司等人在外就餐后,男上司执意要送这位女员工回家。女员工后称男上司在送其回家时在出租车上对其进行了性骚扰,将男上司和另一名女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损失135881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失费10万元。1月24日记者获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这是自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性骚扰”含义及范围之后西安首例“性骚扰”案。


 出租车上遭上司“性骚扰”

今年28岁的刘梦(化名)和张山(化名)在西安市同一家公司工作,张山是公司的负责人。据刘梦在起诉书中诉称:2004年6月21日下午,张山邀请了包括刘梦在内的6人出外聚餐。饭后,张山执意要送刘梦回家。上车后,张山强行将刘梦摁倒并对她进行强行亲吻、抠摸,反复多次。虽然刘梦奋力抗争,但是张山始终未停止对她的猥亵和侮辱,并且叫出租车司机绕行三个城区,历时达2个小时之久,致使刘梦身体及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刘梦称,2005年7月20日,张山为达到报复目的,纠集另一女性朋友赵时(化名),前后三次找刘梦谈话。当最后一次刘梦被叫到张山办公室时,赵时突然出现,对刘梦进行挑衅、辱骂、殴打,并扇耳光长达5分钟。造成刘梦颞颌关节严重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状态”,一年都无法工作。此事在刘梦的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刘梦的人身权益和人格与尊严。


写“保证书”表示不再骚扰

刘梦说,事发后,她一直在追索张山、赵时两人承担责任,二人也曾以口头承诺、并以书面字据签字画押等形式承认其所作所为,但从未实际履行自己的承诺,还对刘梦及其家人进行恐吓、威胁,有关单位也未作出应有的处理。


记者在法院看到,2004年8月11日,张山曾专门写过一份“保证书”,上面明确写着:“我张山向刘梦及她的家人表示深切的歉意,我向你们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出现类似欺侮刘梦的事情,如果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我张山天诛地灭,不得好死”。在这份保证书后,有张山的签字、画押。


女员工索赔13万元

刘梦认为,张山、赵时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她向碑林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山、赵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出4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悔过;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陪护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5881.6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据悉,目前,碑林区法院法官已向原告刘梦表明,其起诉第二被告赵时属伤害案由,应另案起诉。

 

另据记者了解,2006年12月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划定性骚扰范围明确了“性骚扰”的含义,即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并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果遭遇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对妇女实行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目前,该《办法》已实施。

( 编辑:Alice  邹琪琪)

来源:三秦都市报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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