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案件应体现法官自由裁量权

作者:乔新生 2006-12-02

陕西省关于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如果男性对妇女拥抱、接吻、抚摸,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的第二性征部位看,发送手机黄段子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的意愿,都属于性骚扰。(《华商报》11月30日)

 

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规定,性骚扰包括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和肢体行为,到陕西省扩大性骚扰的适用范围,在我看来,这些规定缺乏起码的立法智慧,是一种制造社会紧张关系,破坏和谐社会的想当然产物。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吹口哨,抛眉眼,并不都具有性骚扰的含义,在多数情况下,这只是一种欣赏他人美丽的下意识表示。对敏感的人来说,抛头露面本身就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而如果看到异性欣赏的目光,就以为是性骚扰,那么,不免将整个社会人际关系冰冷化,今后人们在交往的过程中,必须呆若木鸡,至少目光呆滞,否则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

 

性骚扰不是不能立法,但是立法者要学会换位思考。如果整个社会缺乏宽容、大度、忍耐,法律的颁布使整个社会充满着猜疑、紧张、恐惧的气氛,那么这样的法律不但无助于缓解人们之间的紧张关系,反而会使人际关系更加冷酷无情。所以,笔者坚决反对这种直线式的立法模式,反对将充满人性的社会关系变得缺乏温情。

 

毫不客气地说,在性骚扰立法方面,我国还处在幼儿园时代。幼儿园的小朋友看到自己的同伴向自己吹口哨,于是告诉老师,说幼儿园的小朋友心怀不轨。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让人们和谐相处,这样的法律制度只能使整个社会处于崩溃的边缘。

 

正确的立法思路是,强调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并且要求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公民相互之间平等相待,友好相处。如果将自己的愿望强加在他人的身上,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性骚扰只是一种主观感受,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面对物质诱惑,愿意接受性挑逗,而有的人宁可牺牲工作岗位,也不愿被当作调情的对象。关键就在于,性骚扰是基于人们的主观判断而对社会关系作出的法律评价。对有的人来说,某些行为具有性骚扰的意味;而对另外的人来说,同样的行为则是属于典型的玩笑。如果法律脱离了社会关系的大背景,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那么,到头来只能冤枉好人。

 

我们必须承认,性骚扰是一个要求法官自由裁量的特殊的社会现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具体的人际关系发生发展状况,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作出综合性的判断。如果不考虑其中的时间因素,不考虑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社会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或者人们的社会评价,而仅仅根据是否吹口哨来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那么,中国的性骚扰法律规范将是最不人道的法律规范。

 

笔者主张,中国的性骚扰立法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首先,应当强调人生而平等,反对不平等的交易,包括性交易;其次,要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用人单位在醒目的地方张贴反对性骚扰的标志,提醒道德有缺陷的公民,注意自己的形象;第三,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开通直通车,只要当事人取得侵犯人格尊严的证据,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Stro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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