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口哨入性骚扰,被吹大的权利

作者:梁江涛 2006-12-01

昨日提请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性骚扰”的涵义明确写进地方法规,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于性骚扰。由此受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 (11月30日新京报)

 

如此立法,令人匪夷所思。女性对于熟悉的男人吹口哨、抛媚眼就可以“熟视无睹”,而对于陌生人的上述“小动作”就立法予以保护,这将如何予以界定?如果是一位吹口哨的艺人,他与听众中的女性并不熟悉,此时是否违法还是会因为是演出的例外而被忽略或赦免?

 

我们本不该对陌生人如此冷漠。近年来,随着对女性权益保护被立法领域所重视,这方面的例子不少。一个是去年年底,徐州火车站在全国首次推出火车软卧票按性别卖,引发热议;另一个考虑到合租房内频发治安案件,某市警方专门提醒广大租房人在外合租房时,一定要慎重选择合租伙伴,不要轻易和陌生人一起租房;还有一个是北京出台新的雇佣保姆合同文本,提出异性雇主不得与保姆同居一室。然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本来就不是单指至爱朋友,包括单位同事以及熟悉人群,同样也包括那些与我们素昧平生,奔波在外的人们,作为立法者,没有任何理由将陌生人作为一种治安“高危人群”来定性。

 

另外,还应该看到,随着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进步,女性正在实现与男人同等的权利,以至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享有超过男人的优越。因而,像性骚扰、性歧视等行为,立法规范和保护的对象不应再固定为女性这一特殊人群,而应面向所有自然人。法律赋予女性特殊的性权保护很容易被滥用,不排除一些女性公报私仇,报复男性。假如陌生女性向男性吹口哨、抛媚眼,法律该怎么说?

 

立法资源不可任意滥用,将吹口哨列入“性骚扰”,无疑是一种“被吹大”的女性权利。


(编辑:Stronger)

来源:春风网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