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骚扰”不应是女性的专利

作者:佚名 2006-10-28

《东南早报》:10月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这无疑会给那些卑鄙、下流的性骚扰者以强力震慑。

 

然而,面对“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禁令,笔者认为,法律所应保护的理应是普遍的权利,而不能根据现实概率厚此薄彼。虽然,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男人和女人站在一起,女人一般处在弱势的位置上。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对男人进行性骚扰”的话,就说明法律有缺陷。因为现实生活中,不仅仅存在男人对女人性骚扰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女人对男人的性骚扰。

(编辑:王锐)

来源: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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